本帖最后由 hell--fire 于 2018-10-27 11:38 编辑
孔雀帝国建立了一个由单一权力控制的广大地区,政治的统一与稳定使帝国的社会经济得以全面发展。 (1)农业 农业在印度的社会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帝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居民中人数最多的也是农民。那时由于可开垦的荒地很多,农业发展的关键是耕种土地所需的人口,因此政府发展农业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组织劳动力屯田垦荒。孔雀王朝时期的重要资料-《政事论》提到帝国政府曾组织移民开荒,建立首陀罗农民村。《政事论》的作者查纳基亚.底里耶相传是孔雀王朝开国君主昌德拉笈多的宰相,他认为在农业地区,低级种姓的耕作者越多,对政府越有利,因为他们才是财富的创造者。也许由于统治阶级的这种主张,所以孔雀王朝时期垦区的主要耕作者是首陀罗种姓的农民。除此以外,孔雀王朝不仅从本国已开发的地区动员农民到荒地去屯垦,而且还吸引外国的移民;另外,战俘也被用于开垦荒地,羯陵伽战役被俘虏的15万人也大概就是如此安排的。通过以上各种措施,孔雀王朝时期印度农业人口大为增加。 在农业移民的组织方面,政府将100个到500个农户组成一个垦区,并负责向农民提供种子、耕畜、资金。在最初的几年里,农民可以享受免税的优待,但当这个地区的农业发展起来后,农民从政府那里曾得到过的资助则要加倍偿还。为防止抛荒,保证政府的收益,对于农民不耕种的田地,政府实行没收政策。 孔雀王朝时期,政府很重视水利灌溉,各地开掘了沟渠、水井和池塘,又鼓励农村兴修水利,注意防止旱涝、虫害等自然灾害;政府设有名为拉珠卡的专门管理和监督灌溉的官职。驻在孔雀王朝宫廷中的塞琉古王朝使节麦加昔尼曾见到过这类官员,他们视察河道,保证灌渠畅通,并负责水源的分配。然而,到底有多少大型灌溉设施是由政府组织的,并没有确切的史料记载。从后世的铭文看,陀罗笈多的一名地方官负责修建印度西部吉尔纳尔附近的一座拦河大坝,结果形成一个为该地区供水的大湖泊。 农业人口的增加,水利灌溉的发展,加上印度日照充足,一年可以两熟,因此,孔雀王朝时期农产品的产量大量增加,农业税收成了帝国岁入的主要来源。当时国王向农民征收称为巴伽的地租,一般为收成的1/6,有的高达1/4,也有低到1/8的。农民还需缴纳称为巴利的供纳,经营果园的农民需缴纳称为卡拉的税收,非常时期还另有捐税,并要为过路的军队提供给养。 畜牧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牧人们用牲畜或畜产品纳贡,为帝国提供耕畜和供运输用的牛驴等。战马和战象由专人牧养。 (2)手工业 印度是棉纺织业的故乡。孔雀王朝时,迦尸、羯陵伽等地都是以棉纺织品著称的地区。据传说,古代埃及人曾用印度的细棉布包裹他们的木乃伊。 大规模的屯田对农具的需求和王朝前期频繁的战争对兵器的需要刺激了采矿和金属加工业的发展。但大宗矿产如铁、铜,以及小宗矿产如宝石,都由政府开采。金属的冶炼也是政府部门的专职。开采盐矿虽然是民间的事,但政府部门要负责监督税收。 孔雀王朝时期,政府修建了从旦叉始罗到华氏城的北方大道。它是贯穿整个北方的交通动脉;南方大道则连接恒河流域和德干高原以及西部的重要港口。交通运输的发展使造船、造车业成为重要行业。 在农村,手工业包括纺织业、铁工、陶工、木工等等,形成了与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实体。在城市,手工业主要是为满足统治者的奢侈消费服务,但酒的酿造和消费却受到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避免因酗酒而引起的社会问题。政府经营的手工业除采矿、兵器制造、造船、铸币与制盐外,还有纺织作坊、金属制作等。这些作坊的工匠都有工资报酬。私人手工业有个体经营者,但更多的是组成行会,因为集体经营既可以节省开支,权益又可得到保障。此外,行会的组成也便于国家征税和管理。同一行业者多聚居于城市的特定地区,或在原料产地附近,成为专业村,如木工村、陶匠村等。同业的集中居住与手艺世代继承,使行会得到巩固。当时工匠大概占城市人口的主要部分,他们的手工产品要纳税,税款为货价的1/5. (3)商业 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与交通运输的改进,内陆贸易与海外贸易比以前更为发达。帝国境内修筑的道路四通八达。除上面提到的南北两条大通道外,还有以华氏城为中心往西经乌贾因到西海岸的跋禄羯占婆〈今布罗奇〉,往东到恒河口耽摩底〈今塔姆卢克〉,再由海路通南印度。布罗奇与塔姆卢克为重要港口,这是印度与西亚、两河流域、叙利亚、埃及、锡兰、缅甸等地交往的口岸。为了保护商路的畅通,政府除禁止官员和边防官员阻挠商旅的通行外,还防止土匪等反社会力量的破坏,并有专人巡视道路,防止畜群野兽的破坏。各种道路的宽度根据其重要性而有所规定。麦加昔尼证实,孔雀帝国境内的道路维护得非常好,每段路上都有路标指示叉路口的方向及其与重要城镇的距离,每10个斯塔蒂〈一个斯塔蒂约合606.75英尺〉就有一个标志里程的路标。到了阿育王的时候,还在道旁栽上树木,让那些在热带阳光下旅行的客商有遮阳歇凉场所,并设置客栈供旅人憩息。 对外贸易范围的扩大是随着政治形势而发展的。由于亚历山大的入侵,印度人民开始熟悉西方世界。有些印度人出国到波斯或希腊化国家充当雇佣军,他们的来往也有利于与外界的交流。阿育王时由于致力于传布佛教,派遣使者到叙利亚、埃及、马其顿、施勒尼〈北非古国〉和伊庇鲁斯〈希腊邻国〉等地区传达佛的使命,他们也到了中亚细亚、缅甸和暹罗。阿育王的儿子摩西陀和女儿僧伽密多罗到了南方的锡兰,因为这种对外接触的增多和传教的积极进行,印度与国外的贸易也更发展起来了。外国客商来印度旅居,印度商人也出国经商。这个时期出现的一些佛本生故事,尽是商人出海进行贸易的描述。亚历山大撤退时,在旁遮普的船坞里用印度工匠为他造船。如果希腊军队能乘印度人造的船回地中海地区,商人出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印度与中国的交往源远流长,但对其开始的时间与路线却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两国在公元前2世纪已通过中亚有了接触,也有的认为,或经过阿萨姆与缅甸,或由印度耽摩栗底通往缅甸海岸,再与中国交往。 商业贸易主要是为上层服务。国内流通的商品,是王公贵族需要的贵重的纺织品、宝石、装饰品和香料等;出口商品主要为香料、珍珠、宝石、檀木、象牙、棉布、丝线、细布等,以换回亚麻布、金银、干果及其他奢侈品。 农村除食盐等少数必需品外,与城市没有什么商业往来。 城市商业在市政官的严格监督下进行。一切加工过的物品都要征税并印上日期,以便消费者能够区别货物的新旧。商品的出售受到严格监督。各种因素,如流通价格、供求行情、生产开支等,都在货物估价之前由商业监督人通盘考虑。地方捐固定为货物价格的1/5,另外,还有一种贸易税,是地方捐的1/5,商税一般为货价的1/10,但根据商品的贵贱、种类的不同也有变化,从1/5到1/25不等。逃税被从重处罚。商税成为国家的重要收入之一。 孔雀王朝还结束了由各地各城自造货币的局面,把掌握金融的大权从商人行会一类社会组织手中接过来。货币由政府统一铸造,成份和重量都有严格的规定,并且由政府的专职部门定期检查币值。当时通行的货币是金币尼什卡,银币普罗纳,铜币卡尔沙帕纳和小铜币卡卡尼。度量衡也得到统一,不仅金银这类贵重金属有标准的重量单位,其它商品的重量、容量单位也有规定。此外,工商业使用的尺度、衡器由政府官员定期检查,税收部门的度量衡也有人专门定期检查,以防作弊。 孔雀王朝时期银行体系还不存在,但高利贷却很流行,利率一般为年利15%,有的高达60%。长途贩运或海外贸易利润优厚,又带有很大的冒险,因此借款利率较高。 商人也组成行会,经营国内和国外商业活动,首领称为塞提。他们不仅在经济上财力雄厚,在政治上通过行会也能左右市政。这些人属于吠舍种姓,在宗教信仰上多为佛教徒或耆那教徒。 (4)土地制度 孔雀王朝时期,由于印度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土地制度也不是单一的。在比较落后的边远地区,还保存着氏族部落公社,土地属公社。较进步的地区,原始公社已开始向农村公社过渡,由定期分配土地到不再分配,土地虽属公社所有,但公社成员对分得的份地已在法律上取得了占有权,不许别人侵占。不过,水源、牧场、林地等仍属公社共有;公社成员还参加集体劳动,如修桥筑路,修理池塘渠道等。在一些经济发达、社会分化比较剧烈的地区,则已开始出现私人土地所有制。土地已能买卖,尽管还有些限制。 如《政事论》第三卷第九章提到购买土地的优先权,首先是亲属,其次是邻人,再次是债主;非法占有土地要受到重罚,保障私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 《摩奴法典》第九章第四十四颂提到田地属于开垦者;《乔达摩法》则称"人通过继承、购买、分配、占领或发现成为所有者".舍卫城长者须达多从居萨罗国太子处买了一座园林,供释加牟尼作为传教活动的场所。所有这些都是反映土地私有制存在的资料和例证。随着土地的私有与买卖,私人大农庄也出现了,如《佛本生经》中提到一个婆罗门的农庄有田地1000迦利沙。(1迦利沙约相当于1英亩),《增一阿含经》提到一个婆罗门有999头耕牛田作,《杂阿含经》提到"有500具犁耕田".这些数字显然夸大了,但反映了大土地私有者的存在。他们直接经营农场,由奴隶和雇工耕种。在大土地私有者中,国王当然是最大的土地私有者。《政事论》第二卷第二十四章中提到的王室土地就是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它由农业监督人经管,使用奴隶、雇工和犯人耕种,收入归王室。同时,国王也可将自己的田产赐与僧俗贵族。 另外,国王作为国家的首脑,随着王权的增长,又成为全国土地的主人。《摩奴法典》第八章第三十九颂中,"国王有权分得古代埋藏物和地下金属矿的一部分",即有权享受土地的产物,因为他作为大地的主人保护了它们。但这里的"享有"与"所有",在婆罗门的法律上用词是不同的,前者是bhaga,后者是svam.前者只能享有其产物,不是所有者,后者才能够随意处理。也就是说国王只是全国土地的享有者,不是所有者。因此,国王毗首羯磨.保瓦纳曾因把土地看成是他的私产而备受指责。但在当时条件下,"所有"与"享有"也很难区分。麦加昔尼就认为"全国土地皆属王有".不过,国王以国有土地赐予臣民,只是指得到所赐土地的赋税,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就不得转让,出卖或抵押。移民开垦的国有荒地,耕者只要能纳税就可以终生使用土地,但也不是所有权的取得。 (5)奴隶制度 孔雀帝国时期是否有奴隶制度,学者们争议较多。麦加昔尼认为;"所有印度人都是自由的,没有一个人是奴隶。"斯特拉波根据他的说法,也称印度没有使用奴隶。然而,印度法律和政治文献中都承认有奴隶制的存在。 阿育王铭文中也明确区分奴隶与雇工。就是希腊人的资料也记载说,频头娑罗曾托塞琉古王国国王代购美酒,干无花果和一个诡辩家。显然,这个诡辩家是被当作奴隶来买卖的。因此,麦加昔尼可能是用希腊人对奴隶的看法来看印度,不知道印度的达萨能有自己的财产,又能为自己赚钱,虽然不自由,却不像希腊奴隶那样毫无社会地位,印度社会地位最低下的是贱民而不是奴隶。麦加昔尼的错误可能就在这里。 阿育王的诏令、《政事论》和《佛本生经》都提到要善待奴隶和仆人,允许奴隶有自己挣来的钱,能继承父产,也能遗留给自己的亲人。女奴与奴隶主结合生子,则母子立即得到自由。尽管如此,奴隶的生活仍是很痛苦的,既要忍受打骂、监禁,挨烙印的虐待,而且被奴隶主当作私有财产买卖、抵押、赠送和出租,甚至被奴隶主随意杀死。在这些方面,印度的情况与其他地区基本上是相同的。印度奴隶受残酷虐待的事例在《佛本生经》中是有反映的。奴隶不堪奴役,往往逃亡或叛乱,进行反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奴隶劳动的使用增多了,特别是在生产方面。如农业生产中,国王王庄的劳动者主要是奴隶和罪奴,其次是雇工;私人的大农庄也由奴仆和雇工耕种。畜牧业也使用奴隶。手工业生产中,国王的手工作坊也同样使用奴隶,还有大量的奴隶被用来从事采矿、水利灌溉和建筑工程。家庭奴隶的使用也比以前更为广泛,有的直接或间接与生产有关,如酿酒、捣米、去谷壳、推磨等是与生产直接有关的;打水、劈柴、做饭、给田间耕作的主人送饭等则是为生产服务的。有的属于非生产性,纯系侍候奴隶主生活和享乐的,这些大多是女奴,如侍从、宫女、看守、乳娘、按摩者、歌伎、舞女等。在军队中也使用奴隶作战。 这时期奴隶的人数,来源也增多了。巴利文佛经中提到有万以上以至10万的奴隶,有的地区还有奴隶村的设置。佛经、法典、政论文献中都提到奴隶,德国历史学家卢本以《佛本生经》的故事作统计,提到奴隶的故事就占13%,可见奴隶的数目是相当可观的。奴隶来源据《摩奴法典》提到的有:"旗下俘获的、食奴、家生的、买得的、受赠的、祖传的和服刑奴".羯陵伽战斗中俘获的15万战俘虽未全部作为奴隶,但有相当一部分成了奴隶。食奴是指为了衣食而为人服役的家奴。买卖奴隶的价格随其健康状况与技艺水平而有不同。 在奴隶制影响下,妇女的状况也恶化了,对她们的行动自由有了很多限制,所谓深闺幽居的制度已开始流行。萨蒂的习俗在印度西部的一些地方已经实施。妇女的贞节受到很大的重视,寡妇再嫁与离婚开始被禁止。但一些高贵阶层的妇女仍享有受教育与参与社会、宗教活动的权利。同时,妓女也受到保护,但她们是要纳税的。她们被当做增加国家收入的一种工具。 (6)种姓制的变化 这时期的种姓制也有进一步的变化和发展。古代印度种姓制有两个基本的特征,即种姓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其主要目的都在于维护种姓制度,特别是保障高级种姓的利益。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种姓都有了分化,打破了种姓的世袭职业,种姓的职业混杂现象增多了。一些高级种姓的人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这种现象在列国时代已经出现。婆罗僧侣无法改变这种状况,只得在编定的法典中严格重申各种姓的职业规定。他们又从有利于维护和扩大高级种姓的权利出发,提出了一个新的规定,即高级种姓的人为了谋生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承认了现实状况;但严禁低级种姓的人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规定"对于因贪而以贵业为生的贱种,国王应该没收其财产并立即把他放逐".法典还规定了防止高级种姓沦为奴隶的办法,如在偿还债务、支付罚款等方面,种姓较高的人可以放宽期限。《政事论》还规定出卖或抵押高级种姓的人要受重罚,特别要使雅利安人不致沦为奴隶。而对低级种姓法典则规定"首陀罗即使已经被主人解放,也解脱不了奴隶的身分;因为,它生来属于他;谁能把它从他身上除掉."婆罗僧侣立法者力图使种姓制永恒不变的用心显然可见。与此同时,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城市的扩大,人口的流动与杂居,与外国人的交往等,婚姻关系的混杂必然产生,因此种姓内婚制也受到冲击。婆罗门僧侣立法者为了巩固种姓内婚制,禁止乱婚,费尽了心机。他们声称同种姓的夫妇所生子女是纯血统,正如生长在良田的良种必定丰产。再生人与低一等的妻子所生的儿子是准血统的,婆罗门与低等种姓的妻子生一个儿子,他就丧失婆罗门种姓".然而,这仍不能制止婚制混乱现象。于是他们提出了所谓"顺婚"与"逆婚"的问题。 顺婚是指高级种姓的男子娶低级种姓的女子,逆婚则是低级种姓的男子娶高级种姓的女子。法律只允许顺婚,而禁止逆婚,以满足高级种姓男子的肉欲。 对犯逆婚的男子要处以肉刑,女子则严加管束,禁闭在家里。但是顺婚中,法律仍贯彻种姓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种姓的妇女所生子女的继承权,按其生母种姓的高低而有继承份额多少的不同。其他如嫁娶方式,结婚仪式等也都依种姓的不同而有差异。 这时期各种姓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规定得十分具体。如借债付息,法律规定婆罗门只付2%,萨帝利3%,吠舍4%,首陀罗5%;如犯侮辱罪,婆罗门辱骂萨帝利罚款50,辱骂吠舍罚款25,辱骂首陀罗罚款12;而辱骂婆罗门,萨帝利罚款100,吠舍罚款150 ,首陀罗则要受肉刑。出生最低贱的人对高级种姓称名字和种姓,属出言不逊,就要用烧红的长10指铁钉刺嘴。 甚至连违反座位规定,也要受重罚。有条文规定,"试图与出生高贵者坐同一个座位的出生低贱者,应该在臀部打上烙印,然后驱逐出境;不然就把他臀部的肉割掉".种姓制的另一种变化和发展是,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从事生产劳动的吠舍和首陀罗中产生了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集团。他们代替了吠舍和首陀罗种姓间原有的职业区别,并逐渐演变为新的种姓或亚种姓;即具有职业世袭化又实行内婚制的集团。这种集团和生产的专门化结合起来,有一定的生命力。这种集团称为阇提〈jati〉。各阇提有自己的规约。《摩奴法典》中就提到经营伐木的阿约弗,鞣皮制革的梯格费纳,竹匠班杜索巴格等几十种阇提。立法者认为这些都是由种姓杂婚所产生,这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一些落后的山区或林区的部落也由于被隔绝而单独形成阇提,如陀罗、什弗巴格等,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下,最受歧视。《摩奴法典》规定他们必须住在村外,穿死人的衣服,餐具只能用别人遗弃的破盘破钵,夜间不得在村落里和城市里行走,白天要按照国王的命令带着标志出来工作。他们的工作被规定为搬运没有亲人的死尸和充当刽子手,也有记载说是屠夫。他们必须把被处决的犯人的衣服、卧具拿走;并只能用铁制的饰物,不得和别人交往,婚姻当然也只在自己内部进行。这种贱民制度一直延续到现代。 |